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经营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供热单位擅自提价或通过缩短供热采暖时间、降低供热采暖质量等手段变相提价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供热单位拒不改正的 可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擅自将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三。达不到供热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四。因经营管理不善 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五,因经营管理原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社会公众利益的 六。不按城市规划投资建设公用设施的,七.擅自停业 歇业的。八,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距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以内从事影响供热管网安全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二,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未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给予相应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三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将自有供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 的滞纳金.四 擅自在用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或增加用热面积,责令限期拆除、并从当年供热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追补热费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五,盗窃城市供热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管网、标志,井盖、阀门 仪表等供热设施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并由责任人给予赔偿、供热单位恢复原状。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热用户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按供热合同约定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用户逾期仍不缴纳取暖费的,供热单位可采取加装或关闭阀门等限热或停热措施,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所欠费用,第五十九条,妨碍供热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供热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原 衡水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2001、第15号令、中.供热管理。部分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