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 换热站,管网及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仪表及室内管网.散热器及其它有关设施,第十八条.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内的管网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自热源单位界限外一米以外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 由供热单位负责、三,热用户自入户阀门、不含.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四.热用户自己铺设的庭院管网。如果热用户与供热单位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依照产权承担维修和养护责任。即管网的产权归谁所有。由谁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第十九条.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周围1,5米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二 埋设线杆.挖坑.掘土,钻探 打桩 植树,三,爆破作业,四 堆放垃圾 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二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或影响供热设备正常运行的工程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因工程施工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不按供热单位要求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热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维修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抢修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抢修及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供热计量仪表及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具备合格证书和型式检验证书。供热计量设施、设备及产品实行备案制度。备案情况和限制使用产品.淘汰产品及新产品推广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严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热计量设施,第二十四条。禁止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供热单位的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确需改拆 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