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发改 环保。质监、水务、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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