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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 住建 公安、工商,发改,环保 质监。水务.交通.电力 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限制分散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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