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 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建设部 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 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住建 公安、工商,发改 环保,质监。水务,交通 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实行统一规划 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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