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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 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 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住建、公安 工商,发改 环保,质监。水务 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 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 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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