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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负责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发改、环保、质监、水务,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 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 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 所称供热单位 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 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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