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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各类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市区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规划.住建,公安、工商.发改、环保、质监.水务 交通 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地热,工业余热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集中供热提供热源的生产厂。公司。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厂提供热能,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 所称热用户.是指参加集中供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和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第五条。城市供热坚持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分散供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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