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 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下列资料、一。用热申请书 二。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暂不予增容,一,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热费的,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 三,产权不明确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 五,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第四十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内容包括供热期限.热负荷性质、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第四十一条。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三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三 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改变用热性质。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六 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 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 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