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下列资料、一,用热申请书、二.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八条 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并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暂不予增容。一,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热费的 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三.产权不明确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五、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第四十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内容包括供热期限 热负荷性质,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 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 第四十一条.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 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 改变用热性质 五 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