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热申请书 二、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 并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暂不予增容。一、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 热费的.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三.产权不明确的,四 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五。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第四十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内容包括供热期限.热负荷性质。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第四十一条.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 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三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改变用热性质.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七 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