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下列资料,一.用热申请书,二。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并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暂不予增容.一 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热费的,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三 产权不明确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五、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第四十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内容包括供热期限。热负荷性质 供热参数,室内温度 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第四十一条,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 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三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改变用热性质、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