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 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 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用热申请书,二,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 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暂不予增容,一、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热费的,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 三,产权不明确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 五 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第四十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 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内容包括供热期限,热负荷性质 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第四十一条,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三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 改变用热性质、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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