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下列资料。一.用热申请书、二 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 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并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暂不予增容,一,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热费的、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三,产权不明确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五.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内容包括供热期限.热负荷性质,供热参数 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第四十一条、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 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三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改变用热性质,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