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用热管理第三十七条.热用户申请加入集中供热时,应按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用热。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交下列资料.一 用热申请书,二 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八条,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并保证工程质量。第三十九条,有以下情况之一 暂不予增容 一。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热费的、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三,产权不明确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五、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第四十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内容包括供热期限 热负荷性质.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 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 第四十一条。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 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第四十二条.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三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四.改变用热性质。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第四十四条.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 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