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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热费管理第四十五条 供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四十六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于每年11月15日取暖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清采暖费、无正当理由逾期10日不交纳采暖费。且经催交后仍不交纳、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直至其交纳采暖费为止.第四十七条。热用户申请暂不用热的。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八条、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第四十九条、城市供热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量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并尽快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第五十条。热价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供热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第五十一条,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收取、委托收费的应当予以公告.并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额外费用、第五十二条,参加集中供热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给予适当照顾 具体标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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