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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热费管理第四十五条 供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 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四十六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热用户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于每年11月15日取暖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交清采暖费.无正当理由逾期10日不交纳采暖费,且经催交后仍不交纳,供热单位可以停止供热、直至其交纳采暖费为止.第四十七条,热用户申请暂不用热的,应在当年10月31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并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八条,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第四十九条.城市供热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实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量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并尽快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第五十条。热价及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供热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第五十一条 供热单位直接向热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收取.委托收费的应当予以公告、并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额外费用。第五十二条,参加集中供热的低保户和特困职工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标准按照.衡水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办法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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