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供热管理第二十五条。集中供热实行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 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撤销,分立,合并.变更。应在30天内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城市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档案、改进供热计量,监测手段、加强科学管理.保证均衡稳定供热、第二十八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之间应当订立供用热格式合同,第二十九条.市区采暖期一般为当年11月15日到次年3月15日 供热单位可以根据气候情况提前或延期供热,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准备工作。提前或延期供热按天数计算计收采暖费,第三十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必须确保热交换站进水温度、回水温度和管网末端压力达到设计要求,采暖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标准18,2,实行分户按热计量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热用户自行调控。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或室内温度低于16、超过36小时的,应在取暖期结束60日内向热用户退还此期间的相应热费。第三十一条.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时,可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温.第三十二条、因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热用户室内采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但应积极督促热用户采取措施尽量使其达到规定的温度。一.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或人为造成房屋维护结构保温性能降低的。二,室内管网不符合供热设计规范或不畅通的.三、热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私自改变供热管道或者安装换热设施的、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对所管辖的供热设施应经常养护.定期维修 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供热单位因设备事故原因 可预见8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热时 应提前通知热用户并及时组织抢修 尽快恢复供热,同时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供热单位的稽查,收费、维修等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需持证上岗.热用户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应在采暖期设置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电话应有专人值班,实行24小时服务。热用户可就供热质量等问题.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第三十六条,供.用热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