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条 凡需新选定建设地址或扩大原有用地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和项目的基本情况、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性质 规模、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确定其用地位置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后的文件和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 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 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有关相关手续的项目,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延期的。自行失效、第二十二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用地项目、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后.方可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第二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须载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受让方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国有土地不得出让。未依法调整详细规划的.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规划用地产权转让,单位或个人应持规划 土地、房产证件以及转让双方公证的合同等相关证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对征而不用、多征未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可另行规划使用,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调整范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临时建设用地时、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准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时限不超过2年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批准手续、临时建设用地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在限定时间内.无条件自行清场,退出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