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或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的、或者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未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有关活动。限期恢复原貌,不能恢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并按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给予经济处罚.一、占用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广场.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高压供电走廊.防汛通道和其它公益设施用地的,二 妨碍城乡交通、消防通道。航空安全的.三 对城乡生态。环境卫生构成破坏及对水源保护构成威胁的、四,建筑间距不足、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采光的,五.严重影响城乡市容景观,公共卫生.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的,六,其它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第三十九条,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但近期尚可暂时予以利用的违法建 构 筑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没收.第四十条.具有下列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的.二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面积的、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层高的,四 未取得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提前开工建设的,五。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的立面造型.装修材料,建筑色彩的 第四十一条.对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室外雕塑,建筑小品,广告牌等,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规定给予处罚,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 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强制执行.拆除的费用由违反规划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四十二条,对于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决定建设项目、违法占用土地、扩大建设规模的要坚决纠正 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