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 大型外装修、城市绿化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二十八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申请或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并附有审定的总平面布局方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实地核查,根据建设工程所在位置的详细规划通过审查设计方案后.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审查通过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的,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批准、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放验线及日常跟踪管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纠正、第三十条.在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持用地批准文件和其他必备材料 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依据详细规划进行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发放后、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不开工或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自行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开工的 可提前一个月申请 准予延长开工时间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开工的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另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放验线合格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测,验收。合格后。发放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有关备案资料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等手续,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六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