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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保障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简称。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乌海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所有行政辖区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在城乡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管线工程及造成地形地貌改变的挖沙 采石,取土等活动。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并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在乌达区。海南区设立两个办事处,办事处受市规划局的委托,按分管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资源、建设.农牧、林业,水务 环保 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和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将本辖区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证、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 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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