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础设施5、1。一般规定5,1,1、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按照本章的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5,1。2,在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在抗震防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提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5.1.3,对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有关重要建筑的规定进行抗震防灾评价.制定规划要求和措施.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时,其抽样要求宜满足本标准第6。1 5条的规定 5。2.评价与规划要求5。2、1、对供电系统中的电厂厂房.变电站及控制楼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5.2。2.对供水系统中的取水构筑物.水厂、泵站等重要建筑,不适宜用地中的地下主干管线 因避震疏散等城市抗震防灾所需的地下主干管线,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进行功能失效影响评价、5,2、3.对供气系统中的供气厂,天然气门站.储气站等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 对甲.乙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潜在火灾或爆炸影响范围进行估计,5 2,4,对交通主干网络中的桥梁.隧道等应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对连通城市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主干道进行抗震连通性影响评价,5.2。5,对抗震救灾起重要作用的指挥 通信、医疗,消防和物资供应与保障等系统中的重要建筑应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必要时 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针对这些系统的抗震救灾保障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5。2。6、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包括 1.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理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2。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3,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4。根据城市避震疏散等抗震防灾需要,提出城市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改造的抗震防灾对策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