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 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 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 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并符合下述规定,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1.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