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 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 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 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 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 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 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 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 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 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 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 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1 0 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