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 避 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0,4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 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 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 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1.0 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 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 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1,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