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 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 预防为主.防.抗,避 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 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 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 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 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 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并符合下述规定。1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 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 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 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