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 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 救相结合,的方针 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0,4 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1,0。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 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 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1 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