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 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 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 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1.0 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 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 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 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 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 规模等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 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