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0,1。为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提高城市的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城市地震灾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 2。本标准适用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05g.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1、0.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 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根据城市的抗震防灾需要.以人为本、平灾结合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1,0.4,城市抗震防灾的防御目标应根据城市建设与发展要求确定,必要时还可区分近期与远期目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确定防御目标应不低于本标准第1、0,5条规定的基本防御目标.2,对于城市建设与发展特别重要的局部地区.特定行业或系统,可采用较高的防御要求 1、0 5,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2,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3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响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 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重大人员伤亡 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1,0.6.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下述规定.1,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性质、规模等,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范围和适用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对于本标准第3。0,12条2。4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规划末期限宜一致、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有关专题抗震防灾研究宜根据需要提前安排、3,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体系同步实施 对一些特殊措施,应明确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1,0,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标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