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 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 5米、第四条。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 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类水标准保护,第五条,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 涉及五华、盘龙 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一,二 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第六条,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 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