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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让城市绿起来 美起来,使市民拥有一个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城市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 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公园、道路,防护隔离带.居住区、办公区,生产区等进行植树.栽花、种草等,本办法所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都属于城市绿地,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公园,小游园和街边绿地,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医院。部队 工厂,社区等单位的绿化用地。三,居住区绿地.指城市规划居住区内除公园和行道树以外的绿化用地,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卉、地被植物,草坪和种子的苗圃 草圃、花圃等 五,防护绿地。指以隔离.卫生和安全为目的的绿带及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七,道路绿化。指城市所有道路的绿地.包括分车带绿地,中心绿岛.林荫道绿化和行道树.八,城市和郊区的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曲靖市建设局是曲靖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绿化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规章,起草城市绿化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城市绿化养护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养护市场化、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业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优选特色植物、突出植物造景,创建园林城市.第六条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城市绿地规划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地系统规划 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实施城市绿化绿线管理制度,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占用或改用的。应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绿化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比例为,一、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二。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30.其中.对环境容易产生严重污染的单位不低于40 三,新建开发区。住宅.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5.四.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不低于10。五,医院、疗养院不低于40,六.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30.城市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做到城区绿化与郊区绿化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 生态保护相结合.第九条、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为2,3,第十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委托持有风景名胜城市绿化经营资质证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城市中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和住宅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绿地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国家和省.市规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异地绿化、第三章、城市绿化建设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与城市其他建设协调发展,凡是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禁止地面裸露或种植农作物、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要因地制宜。宜树则树.宜花则花、宜草则草.做到乔。灌 花,草结合,提倡立体绿化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阳台绿化等多种绿化形式、第十六条,电力。电信,广电等部门的各种管线 交通信号 标志及设施、应严格按国家标准执行。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 改建工程项目和新开发住宅项目,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城市工程建设资金超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限额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及工程监理。第十八条 城市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除按建成区2 3,的生产绿地指标发展外、鼓励城市集体和个人发展苗木生产。积极培育乡土树种.适当引进外地品种、有计划地发展各种苗木花卉。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十九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行道树及街道绿化带的绿化 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引入竞争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各单位的附属绿地 由该单位负责。旧城改造或新建居住区的绿地 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第二十条、不论绿地权属如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 地貌.水体和花草树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或恢复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事先要提出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占用,工程结束后、必须恢复绿地原貌、损坏绿地设施的.要给予赔偿。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均不得任意侵占单位附属绿地,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必需保证绿地率达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进行异地绿化、第五章,城市绿地保护第二十三条、加强城市绿地植物的保护,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 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坏绿化树木。严禁在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堆置物品,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植,严禁在树旁搭架设棚 生火置炉.严禁穿行隔离绿带,践踏花坛草坪、严禁爬树摇树,折枝剥皮、刻画树木。采摘花朵、严禁翻越围墙护栏。损坏园林建筑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第二十五条。严禁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牌.第二十六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和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要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 进行重点保护。散生于野外和各单位范围内的,由用地单位负责管护.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迁移、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 对各种架空线路或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和维修时。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九条,调入,引进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 必须进行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引进和调入、第六章,奖,励第三十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和与本办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城市绿化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城市绿化建设中成绩显著的,二,防治和扑救自然灾害有功的、三.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卓有成效的,四,宣传城市绿化.提高公民绿化意识成绩显著的。五。在城市绿化科研中 发明创造效果显著的 六.积极提出合理建议效益突出的,七、为筹集城市绿化资金作出突出贡献的.八.检举违反有关绿化规定和本办法有功的.九,城市绿化其他方面作出特殊成绩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二、城市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由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指定的地点进行异地绿化、拒不执行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公共绿地的 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按侵占公共绿地处理、六 擅自迁移。砍伐名木古树的、依法予以处罚,七,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牌.围圈树木.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倾倒废弃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八,损坏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或在树上钉钉.拴物 刻字 攀摘花木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各类管线架设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 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并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或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绿化管理公务的 视其情节.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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