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一级保护区、第三十三条,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四条。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 设施。含航运码头、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 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第三十五条,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 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第三十六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 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第三十八条,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 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 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第三十九条。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四十条、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 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 数量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 出租,转让或者转借,第四十一条.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第四十二条,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四十三条,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 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 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第四十四条.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三 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七,炸鱼。毒鱼,电鱼。八,使用农药 化肥,有机肥.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 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 界桩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