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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 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 炼油.炼汞.电镀 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 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 水土保持等事业 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 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 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第五十二条。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 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 回填复垦土地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盗伐 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四 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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