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 化肥,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 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 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第五十二条。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 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 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 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 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 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