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 炼汞,电镀 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 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 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 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 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 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