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 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 涉及项目选址的 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 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 电镀 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 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 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林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 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 水库,坝塘 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从事采石 采矿 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 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 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 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 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