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 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 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 封山育林,第五十二条.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 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 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