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 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 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 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 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 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 盗伐 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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