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 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炼砷,炼油,炼汞 电镀、化肥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 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 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 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 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第五十二条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 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七 新建 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