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 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第五十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 防治水土流失.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第五十一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 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 限期植树造林 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 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第五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河道 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 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五。猎捕野生动物,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