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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二级保护区.第四十五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生态旅游,文化等建设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其他房地产项目、第四十六条,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 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 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第四十七条,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十八条。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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