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职责5。1,建设单位职责5.1.1.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后 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5.1、2。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并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5、1.3、不得选用建筑消防设施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施工单位承揽施工,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5,1 4,不得要求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 5 1,5,负责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5.1 6.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确需改动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原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 5,1,7,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条件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验收、5,1,8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长期保存本标准5 3,7条规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当建筑的使用权或管理权变更时。原建设单位应当将全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资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移交使用。管理单位.5 1.9、在竣工前应当按照本规范和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