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装及拆卸管理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 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针 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拆卸的施工总承包 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 全生产职责。合同签订30日内.发包。委托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内容 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委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送变更信息。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安装.拆卸告知、附件2,第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向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 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 应实施旁站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