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装及拆卸管理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 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活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 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拆卸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合同签订30日内,发包。委托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 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委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送变更信息.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安装 拆卸告知,附件2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单位技 术负责人应向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 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 安管人员,应实施旁站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