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安装及拆卸管理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等级 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并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实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编制基础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非标附墙、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并组织专家评审.第十四条 安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拆卸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合同签订30日内、发包,委托单位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委托单位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报送变更信息.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 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管人员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安装 拆卸告知,附件2,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作业前 安装单位技 术负责人应向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 拆卸作业过程中。安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技术负责人 安管人员、应实施旁站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监控.做好监控记录。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按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