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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合格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四、产品使用说明书。对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 统一发放IC卡和产权备案标志牌,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第七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需到外省市使用的.应当凭该建筑起重机械的IC卡及备案标志牌换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第八条、在本市单位之间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过户以及产权.单位注册在外省市的建筑起重机械进沪使用时、应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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