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的通知 沪规土资法.2010 166号各区,县、规土局。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 已经2009年12。月23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是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内容向公众公开展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一 拟建工程与现有居住建筑相邻的,对相邻居住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二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公示的,第四条,责任主体、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同时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工作,市和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示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五条 公示的预公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的名称、公示地点 公示期限等相关信息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进行预公告,在政府网站上预公告信息应延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正式公示结束 建设工程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在政府网站进行预公告外。还应提前三日在主要报纸上预公告,一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项目,二 轨道交通车站 三.市政公用设施,四。公共服务设施,五。建设工程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者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 六.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在主要报纸上预公告的,在主要报纸上预公告至少一次 预公告的时间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第六条、公示的地点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基地现场主要出入口一侧或周边醒目位置和政府网站上同时公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七条。公示的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公示以下内容,一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名称,二,建设项目的地址 建设用地范围,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性质,建筑工程性质、三,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指标.四 各单体建筑的主要高度 层数 建筑物退界,与界外相邻建筑的间距 五、居住区方案还应在总平面图上反映停车场,库,绿化用地。交通出入口。公共厕所。垃圾房.泵房.变电房和调压站等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布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现场公示的图纸。板,规格应不小于110厘米.80厘米,总平面图的比例应不小于1.5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规划公示应当告知组织公示活动的单位名称,公示期限.反馈意见的截止期和途径等,第八条。时限规定.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对地区或相邻环境的影响程度。确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的期限、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反馈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七日。对反馈意见的处理时限不超过七日。公示的时间,反馈意见及其处理时间均不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第九条。调整方案的公示时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后进行修改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再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日.反馈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七日。第十条.收集公众意见的方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收集意见,可以采取书面问卷,信函、电子信箱。录音电话或其他有效方式,第十一条 对反馈意见的处理.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对公示反馈的公众意见或建议整理归纳、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予以采纳、二 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或建议,予以充分考虑、三,无法采纳或难予采纳的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予说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公众反馈意见的研究处理结果。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公布.也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公布.对于无法采纳或难予采纳的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该意见反馈者书面告知说明,第十二条、方案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方案公示的结果进一步审核后提出的意见修改方案。并按照规定重新报审、第十三条 矛盾化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过程中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群体矛盾的化解工作、第十四条。意见留存.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公示后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整理汇总、作为受理、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留存 第十五条 施行、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沪规法,2005。1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