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 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 理.区。县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区 县 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 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 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