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 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二 使用验收资料,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四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并置于或附着于该 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 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 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