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二、使用验收资料.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并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 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 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 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 产权单位应进行、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