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 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二、使用验收资料。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五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并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 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 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 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 检查,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 维护.保养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