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件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二.使用验收资料、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 并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 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