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 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二。使用验收资料.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 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附件3.并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理、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 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 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 检查.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 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 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