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施工总承 包单位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申报安装质量检测,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合格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附件2.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二.使用验收资料,三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复印件。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对符合使用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由原检测机构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3。并置于或附着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第二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 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机械员实施专业管 理 并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组织出租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联合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作业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作业中,应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置,情况紧急 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现场安管人员报告,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组织技术负责人,安管人员、机械员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 并做好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转场使用前.产权单位应进行,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