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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调查 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的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在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依法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 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办事指南,简化办事流程.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 赁 安装。拆卸 使用,维修保养 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对举报信息,应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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