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六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投标.开工,质检等各种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 第六十六条.下列情况属违法用地行为。一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占用土地的。二,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使用面积的。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占地的。四 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使用土地的,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况属违法建设行为、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开工建设的,二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违法审批进行建设的、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复验建设的,五,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的、六.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超期使用临时建筑的.七.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 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 书报栏等设施的、八、擅自凿井取水的、九 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第六十八条、对下列违法建设工程,应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非法占用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河道 文化体育用地。泄洪区 高压供电走廊 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压占各类地下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二,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景观的,三、妨碍城市交通.通讯。消防及航空安全的,四.严重污染城市环境.影响城市生态的。五.危及自身或相邻建筑安全的,严重影响相邻日照等居住环境的.六。严重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七,其它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 以下的罚款、第七十条,临时建设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复验进行施工的工程 建设单位为非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为经营性质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验收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其工程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七十三条、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施工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强制拆除,第七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或提请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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