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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应突出对城市土地资源的配置和调控作用。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具体核定。第十六条、加强对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确保河流,铁路.民航等重点项目用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须调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工业用地.按城市规划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区现有工业企业 应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调整,有计划地退出城市中心区。第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成街成片地进行,严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区旧城改造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政府确定 峰峰矿区和各县、市、旧城改造区的范围,由所在地各区,县.市、政府确定,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地震监测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高压供电走廊、邮电通信线路、文化体育场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用地以及其他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或者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规模等内容、2.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图纸 资料、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项目进行选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和规模 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二十二条,出让、转让和拍卖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2.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计划 3。现状地形图、1,500 4,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设计方案,5、其他与项目有关文件.图纸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关文件、图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在地形图上标示建设用地范围和按城市规划要求代征用地范围,标示有关规划控制线 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单位、用地性质,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经规划,土地部门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抄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即行失效.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新征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 有闲地可利用的、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要求的 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四.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八条,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护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30日内清场退地,恢复原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 转让,抵押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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