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工业专用管线及其所属构筑物和道路工程等,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管线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三、建设单位报审施工图纸.图纸比例尺要求.隐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于1、2000。坐标高程系统应符合城市统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条 各种管线应严格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走向,位置.标高,断面要求进行建设,需作变更时,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一条,新建道路应按规划统筹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合理安排用户甩线 新建桥涵应按规划同时建设管线穿越设施。第五十二条 主要地下管线应按道路西侧或北侧布置给水,煤气,电力管线。东侧或南侧布置排水,热力.电讯管线 道路宽度在45米以上各类管线应双侧布置 同类管线应同沟敷设或同杆架设、无特殊原因不得另设、第五十三条,临街建筑配置管线不宜沿街布置 确需临道路一侧布置的,应退出道路红线、第五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 广场和新建住宅小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已有的明线。明管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五十五条 雨水,污水要严格实行分流排水体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进行改造,按规划要求需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要达标排放、第五十六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尚未实行集中供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第五十七条,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绿地与管线施工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施工需要、建设单位负责赔偿恢复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