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第六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3。核准的验线。复验单.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性质等,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第六十二条.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 拍摄 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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