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3、核准的验线。复验单,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 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 平面.使用性质等,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 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第六十二条,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 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