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 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第六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 3 核准的验线.复验单、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 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 层数、平面。使用性质等,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 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第六十二条、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 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第六十三条.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 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