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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第六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 并附以下图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3.核准的验线,复验单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 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 层数。平面,使用性质等。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 停车等配套工程的。第六十二条、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 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 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 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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