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 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 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第六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 3 核准的验线、复验单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 使用性质等,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 第六十二条、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