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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检查与监督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放线通知单,放线后.凭放线通知单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或管线工程施工至复土前 建设单位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复土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表 并附以下图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2、经批准的总平面图,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图件等,3、核准的验线、复验单,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一 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性质等,二。未按规划要求拆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的。三.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硬化,停车等配套工程的.第六十二条 规划监察人员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城市规划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图纸。拍摄。录制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有权通知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接受询问、并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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