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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城市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 构筑物,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各项建筑工程 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建设临时性建设工程。应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提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现状地形图,1,500 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用地范围及现状基础条件 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设计方案,其中大型公建 临主要街道的建筑,重要建筑.大型雕塑。城市标志须报送两套以上方案,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体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设施。绿化等内容 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重要的纪念性建筑和各县 市.标志性建筑,标志性雕塑需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邯郸市人民政府审定.四.建设单位按审定方案报送拟建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临时建筑,低层建筑的审批程序可适当简化,第三十二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规定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 按建筑物 构筑物主体最凸出部位计起。一.建筑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数。的不得小于4米 二、建筑高度15至24米 含本数、的不得小于6米 大型公共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于10米。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室外标高不得擅自抬高,临街建筑室内外高差 公共建筑不超过0。6米.住宅不超过0 45米,退让道路红线不计台阶,否则应适当多退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必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沿街绿化,硬化,亮化、第三十五条 公共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三十六条,多层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按附表一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学楼.幼儿园 医院病房楼的.除须满足附表一规定外,须同时满足第三十九条、一,至 五.款之规定。三,旧城改造区内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南侧新建建筑退让北地界不得小于新建楼高的一倍,四,南侧为一至二层居民住宅的,北侧新建建筑退让南地界不得小于6米,五.地界外是河流.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间距、消防 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规定,一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 电视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 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和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容积率.1、旧城改造区.多层,1,7 中高层、2.0 高层。3.5、2。新区开发区.多层,1、4,中高层。1,8.高层.3,0,建设项目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以外为公众提供公共使用空间或设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给予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奖励,二,建筑密度,1、旧城改造区。多层。30,高层、25。2,新开发区 多层。28,高层,20 三.绿地率,旧城改造区 25 新开发区.30,四.人均公共绿地.旧城改造区 0,5平方米、新开发区 1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住宅的日照间距须满足下列要求,一,四至七层住宅之间楼的日照间距按附表二规定的要求控制、二。三层。含三层。以下住宅楼日照间距按有关技术规范确定.三、七层以上住宅楼的日照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建筑的阴影分析情况和国家有关规范确定.四 住宅底层为其他用房时的日照间距可适当折减,五,各类建筑物与北面的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病房楼之间的日照间距按上述几款规定再增加10,第四十条,当多层住宅与各类多层建筑物之间平行布置时,综合考虑通风,采光。避免视线干扰等因素 其间距不得小于14米。第四十一条,下列情况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均以主体墙计算。不符合下列情况的、以突出部分计算.一.住宅楼的阳台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 2,且出挑宽度不大于1.5米,二。建筑物突出部分的长度之和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大于24米 三,建筑物的错接距离不大于4米,第四十二条。多层住宅建筑总长度应控制在75米以内,多层以上住宅楼提倡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半地下储藏室。第四十三条 临街布置的住宅楼。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的道路、临城市道路住宅楼的阳台.应统一封闭。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第四十四条,主城区内严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设低层住宅或别墅式住宅,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不得建设实体围墙 现有实体围墙应逐步改造、第四十六条、严格控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两年 使用完毕后自行无偿拆除、腾清场地.因故需延长使用期限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并且不予补偿。第四十七条、各类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书报栏等设施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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