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七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 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 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第八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示、第十条、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第十一条.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在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