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有关部门应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质。第八条、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综合考虑自然环境 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对城市空间环境做出统一规划 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艺术水平,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重要的城市规划设计成果应向广大市民公,示.第十条 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县级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各县.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邯郸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除外,第十一条、城市的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的详细规划、须经邯郸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经过批准的各类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在实施中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人员必须具有建设单位出具的、法人委托书 没有.法人委托书。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