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承担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 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三.符合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四 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得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相应的人员.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 以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于首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三个月的实习操作,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相关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单独列支、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 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第三十五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要由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的建设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实施监测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核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第三十七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 制造,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首次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发生结构性质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设工程应当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