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 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第二十三条。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 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 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 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 设计意图,解释勘察 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 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 设计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 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 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