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 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第二十三条,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四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 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 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 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 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 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 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