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 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 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其他管线 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 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