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要,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作业前、根据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现象提出专项勘察建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遵守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确保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勘察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 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一 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三,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 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原勘察 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