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 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 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 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第十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住宅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 应当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第十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 设备的供应单位,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其中,新建住宅工程应当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