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 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 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水务 海洋 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 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 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勘察 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 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 竣工验收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