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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前,应凭市物价管理部门与市房改部门共同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文和相关资料。到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预售登记 领取,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每个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和单亲家庭.且至少夫妇一方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二。家庭年均收入属中低收入水平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区人均居住面积最低标准,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无房的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含外地籍落户本市的军转干部 或经市委组织部引进的专业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批准可不受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购房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 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部分 不得享受政府优惠。须按届时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补交超面积部分的差价.作为我市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未补交差价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第二十六条.房管,土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须分别在、房产契约、房屋所有权证,及 土地使用证、中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印章,并分别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以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3年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交易、其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商品房价,或评估价.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差价3,的比例向市房改部门交纳所得收益 作为我市廉租住房的专项资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或私自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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