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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原则,具备集中开发建设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房改部门依法组织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开发建设项目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和项目投资规模30 以上的资金,具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度.中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均不得转包.二,属地管理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驻平部队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论隶属关系。凡利用自有存量土地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必须首先向市房改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再办理其他有关手续。三,总量控制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房改部门依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总体规划,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的需求情况、制定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根据需求及时进行调整,基本达到供需平衡,防止盲目建设。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户型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户型的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其中中套户型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小套户型控制在60平方米、小套型的比例不得低于户型总数的50.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采用招投标 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运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住宅的整体建设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合格率100。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综合验收制度 由市房改部门会同规划.发改。建设、国土。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组织验收、未通过综合验收或经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生责任.住房销售时.应向购房人出具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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