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的意见、豫政.200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 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出售,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年均收入低于市区年均收入水平的家庭,无房户是指未购买公有住房、集资房 安居工程房,解困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社会或单位租赁住房的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区人均居住面积最低标准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最低标准由市房改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隔年公布一次,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改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方案.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 建设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物价和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各县,市 人民政府房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改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