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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集资建房管理、第二十八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计划,用地计划,建设标准 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价格核定。供应对象的审核等、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参加集资的职工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被拆迁户和住房困难户家庭,不得对外销售、第三十条.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户,安居工程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第三十一条。集资建房企业不得占用生产用地、不得在不可售房区内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或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价格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第三十二条、集资建房须严格按照市房改部门核准的总面积,户数及户型进行建设 严禁批少建多.批小建大,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计划的,必须重新报批。未经市房改部门审批、不得按集资房办理产权发证手续.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制度.其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房改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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