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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集资建房管理.第二十八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计划.用地计划。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价格核定,供应对象的审核等。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参加集资的职工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 被拆迁户和住房困难户家庭、不得对外销售,第三十条,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 解困户。安居工程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第三十一条,集资建房企业不得占用生产用地,不得在不可售房区内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 或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集资建房价格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第三十二条 集资建房须严格按照市房改部门核准的总面积、户数及户型进行建设,严禁批少建多。批小建大、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计划的,必须重新报批,未经市房改部门审批 不得按集资房办理产权发证手续。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制度,其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房改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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