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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集资建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计划。用地计划。建设标准,优惠政策 上市条件.价格核定,供应对象的审核等、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 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参加集资的职工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被拆迁户和住房困难户家庭、不得对外销售。第三十条。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户.安居工程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 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第三十一条,集资建房企业不得占用生产用地,不得在不可售房区内集资建房 严禁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或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价格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第三十二条,集资建房须严格按照市房改部门核准的总面积 户数及户型进行建设。严禁批少建多。批小建大。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计划的、必须重新报批 未经市房改部门审批,不得按集资房办理产权发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制度.其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房改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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