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集资建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计划、用地计划、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价格核定.供应对象的审核等,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 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参加集资的职工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 被拆迁户和住房困难户家庭。不得对外销售、第三十条,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户。安居工程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第三十一条,集资建房企业不得占用生产用地.不得在不可售房区内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或借集资建房名义 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价格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第三十二条,集资建房须严格按照市房改部门核准的总面积、户数及户型进行建设,严禁批少建多,批小建大。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计划的。必须重新报批,未经市房改部门审批、不得按集资房办理产权发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制度,其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房改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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