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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集资建房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计划,用地计划。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价格核定.供应对象的审核等.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建房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二十九条。对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利用单位自有存量土地集资建房 参加集资的职工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 被拆迁户和住房困难户家庭。不得对外销售。第三十条,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 解困户.安居工程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第三十一条,集资建房企业不得占用生产用地.不得在不可售房区内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或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建房价格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第三十二条 集资建房须严格按照市房改部门核准的总面积、户数及户型进行建设,严禁批少建多。批小建大、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原计划的,必须重新报批。未经市房改部门审批.不得按集资房办理产权发证手续.第三十三条。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制度,其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市房改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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