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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凡已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房租房户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原租住公房须在3个月内退还原产权单位.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从事商业开发。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对不能按期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不予下达新增计划.对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内容和性质的 由市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缴其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部费用 三,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房屋预售和刊登预售广告,擅自预售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销售价格.或不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建房的 由市房改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六.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的个人、由市房改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届时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房地产抵押或交易过户等手续,已办理的依法予以注销,同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购房者自行承担.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改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市房改,发改,房管、物价、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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