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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高度第四十条,建筑高度系指建筑室外地面以上主体建筑的高度,第四十一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微波站,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及保护性建筑物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一。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二 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三.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四。托儿所.幼儿园不得超过三层、第四十三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 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第四十四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含两条 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绿化控制带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第四十五条.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本章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日照间距,消防 抗震 文物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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