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附录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或容积率大于0、5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在附录2对应指标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附录2的规定适当调整。第九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建性评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附录2执行,第十条。附录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 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对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 幼托.简称科。教 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二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 的百分之二十,表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 22.0m2,1 2,2.52.5m2.2,5.3.53,0m2,3.5、4,53,5m2。4、5以上4,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