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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 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平顶山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 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 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第四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 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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