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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平顶山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系指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 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第四条 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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