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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 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 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 结合平顶山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 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第四条 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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