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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 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 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平顶山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包括民用住宅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等建筑,第四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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