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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其它第六十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七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 8米 第七十一条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物。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第七十二条新建建筑物需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述规定确定 一.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征到道路中心线 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其城市道路用地应全征、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二、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三 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 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四、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五 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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