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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其它第六十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七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 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 透景围墙 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 8米,第七十一条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物,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 造型.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第七十二条新建建筑物需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述规定确定,一.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征到道路中心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其城市道路用地应全征 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二。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 三。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 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四,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五.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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