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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其它第六十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七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 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第七十一条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物.一般不得增开门窗,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 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第七十二条新建建筑物需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述规定确定 一 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征到道路中心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其城市道路用地应全征。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 二。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三。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 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四。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五,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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