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其它第六十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七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 不得设置实体围墙,一般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第七十一条沿城市道路原有建筑物,一般不得增开门窗 如确有必要,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建筑结构,造型 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或无人行道的街巷、禁止将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二条新建建筑物需征用土地的,其征用范围按下述规定确定 一.凡沿城市道路的.皆应征到道路中心线、沿小区及小区以下道路的.其城市道路用地应全征、周围已有建成单位的 应与已有单位用地边界相连接。二 相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各征到相互间距的二分之一.三,不同层数的建筑物相邻.当层数低的在南侧时,双方各征用其间距的一半.当层数高的在南侧时.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其间距.四 不同层数的建筑侧面之间的距离.按其高度比例分摊.但应满足最小离界距离,五、其它情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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