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R 居住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 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特殊用地.一。居住用地 R 指居住小区 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 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 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3。文化娱乐用地,C3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电话。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4、体育用地,C4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 保健,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纳入居住用地,R,7,文物古迹用地,C7。8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 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2 危险品仓库用地,W2 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五。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 U2.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和用地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 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 防洪等设施用地,六、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扩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1、公共绿地 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G2 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和卫生 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七、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D1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纳入公共设施用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录一、的规定执行,凡,附录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