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分类如下R。居住用地、C 公共设施用地 M,工业用地.W。仓储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D 特殊用地,一.居住用地 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 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二 公共设施用地 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 经济,文化,教育,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2、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3.文化娱乐用地 C3,指新闻出版 文化艺术团体 广播电话。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4。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5。医疗卫生用地.C5 指医疗,保健,卫生 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R,7、文物古迹用地、C7。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三。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1,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2,二类工业用地,m2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3,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1,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2,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五,市政及公用设施用地 U 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1,供应设施用地 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2.交通设施用地。U2 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3.邮电设施用地 U3 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和用地,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6,殡葬设施用地 U6,指殡仪馆。火葬场 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六,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扩绿地 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1 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2.生产防护绿地 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用于隔离和卫生,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七.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1.军事用地 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2。保安用地 D3,指监狱、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用地应纳入公共设施用地、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录一.的规定执行、凡。附录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