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竣工验收11。0.1.工厂或项目完成生产考核后,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相关单位应配合参与,11,0.2,工厂或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基本办公设施按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全部建设完成,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规定,3、全部生产装置应投入稳定运行.并完成生产考核 考核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且应签署生产考核验收报告,4 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 处理及环境保护等设施应通过专项验收。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有关要求,5 节能设施及相关措施应落实完成。指标满足相关要求.6,竣工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并经检查合格,7.竣工决算应完成,需要进行竣工审计的项目 应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11、0。3、工厂或项目的竣工验收满足本规范第11 0,2条规定的条件时.应由业主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还应向其主管单位或投资方申请竣工验收、11.0,4.工厂或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和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由业主上级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并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2.应确定竣工验收程序和验收范围及相关内容.3 应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并应听取业主。总承包 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情况汇报并审查相关书面汇报资料。4.应对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设施的专项验收情况,验收报告进行审查,5,应完成工厂或项目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汽以及水利。交通等相关设施的验收 并应审查验收报告,6。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察验工厂或项目的建设情况。7。应审查或审核相关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且应符合合同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8。应对竣工验收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应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证书.11、0、5,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可按本规范附录E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