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 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 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利率、汇率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 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参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评审、第十一条,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 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