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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 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 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 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 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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