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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 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 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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