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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 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 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 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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