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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 招标代理 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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