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 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 预算。结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记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处理结果等、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使用.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 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和从业人员 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平台,依法受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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