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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 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 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第十六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七条.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 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 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客观 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 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方、承包方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期限没有约定的。认定为二十八日、第二十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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