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 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七条 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 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方.承包方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期限没有约定的,认定为二十八日,第二十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