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造价控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 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建设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逾期未核对并确认的,承包方申报的工程量视为被认可,发包方与承包方没有约定工程量核对确认办法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执行 第十六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将相应的建筑务工人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转入承包方在银行开立的专户、承包方应当及时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七条,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应当按照工期定额和工程实际合理确定,不得无故压缩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发包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质量安全论证,因压缩工期增加的技术措施等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一,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二,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 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包方,承包方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期限没有约定的 认定为二十八日 第二十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由发包方在十日内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