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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 确定 控制和咨询服务 应当遵循合法。客观 公正,诚信的原则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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