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2014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 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 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 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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