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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和个人颁发资质 资格证书的、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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