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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 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 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请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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