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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二,对投诉 举报不依法受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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