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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请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和个人颁发资质 资格证书的,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 三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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