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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对设计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低于一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请颁发资格证书的单位注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咨询企业和个人颁发资质 资格证书的、二,对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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